刘宇律师亲办案例
车辆出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刘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2
浏览量:1317

肇事车辆的出借人对受害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唐某于2009年购买了一辆二手夏利车,车牌号辽******,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2011年唐某将该车出借给李某,李某驾驶该车行至阜新因刹车失灵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死者无责。死者家属向李某主张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373616.5元,医疗费20420元。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22000元,李某赔偿272036.5元。李某赔偿19万元后已无偿还能力。后死者家属向唐某主张82036.5元的赔偿责任,唐某拒绝赔偿。死者家属因无法实际得到足额赔偿,于是作为原告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刘宇律师解答:本案争议焦点是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出借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确定唐某有无过错。原告在律师的指点下申请对肇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了检验鉴定。检验报告在分析中认为行车制动拆检发现前轮制动器摩擦块厚度超过使用极限,导致该车整体制动性能不良。鉴定结论:行车制动性能不良。该事实与李某对交警的陈述一致,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载明该车具有“安全隐患”,显然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将存在瑕疵的机动车出借给他人使用,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唐某赔偿死者家属78807.3元,并由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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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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