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律师亲办案例
死者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来源:刘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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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死者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2008年雷某购买了一辆FAL***东风牌准载9人的普通小客车一台,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商业险的投保范围有机动车损失险9.4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车乘人员险包括驾驶员每人5万元且不计免赔率。2011年7月25号,雷某驾驶该车,载其妻子刘某和儿子小雷某外出游玩,该车行至沟帮子,翻于车行方向道路右边5米高的坡下,造成妻子刘某死亡,儿子小雷某受伤。本次事故发生后,雷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9.6万元,保险公司主张在车乘人员险5万元的限额内给予赔偿。双方发生争议,雷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刘宇律师解答:本案争议焦点是死者刘某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当中刘某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确系车上人员,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其死亡时头部及身躯露在车外的地上,其下肢部分被肇事车辆所压,且法医学尸体鉴定书认定刘某系腹部受到严重外力致腹腔内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因此,刘某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刘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2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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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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